澳大利亞是通過公司法對公司的活動包括會計與財務活動進行立法管理的,強調“真實與公允”。澳大利亞公司公司法對會計的規範主要體現在:(1)公司必須建立能夠對交易事項和財務狀況正確記載和解釋的會計記錄,根據這種記錄要能夠編制出符合“真實與公允”要求的會計報表,並且能夠接受傳統而正規的統計;(2)規定了公司向全體股東及公司員工提交會計報表的期限;(3)必須提示公司對外投資持股的具體情況及關聯子公司的狀況,必須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並對關聯方交易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4)在報表資料有可能被誤解的情況下,必須增列有關補充資料加以說明;(5)要求在董事報告書中說明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稅後利潤形成準備金的情況、股票和債券發行情況、股利發放情況、壞帳的處理估價、或有負債、董事津貼及重要的期後事項等。此外,對審計師的聘任及會計報表的審計也作出了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為什麽同為聯邦制結構的美國沒有產生建立統壹的公司法律規範的動機呢?可能的答案昌兩國不同的企業組織和經濟結構。在美國,它的50個州對公司事務具有基本的管轄權,聯邦法規則適用於於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業活動和公司控制相對分散。而在澳大利亞,特別是在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這些大州,公司控制則較為集中。同時,澳大利亞遠遠大小於美國的經濟規模,造成澳大利亞人從規模效益的角度認為,與缺乏統壹公司法有關的額外成本是壹種負擔,這無疑也是壹個重要原因。
二、澳大利亞會計職業團體與會計準則
澳大利亞全國性的會計職業團體有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ICAA)和澳大利亞會計師聯合會(ASA)。1966年,在兩個團體的聯合倡導下,建立了“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 (AARF)負責擬訂和公布會計準則。在已發布的18項澳大利亞會計準則(AAS)中,引人註意的是《AAS-7:礦產采掘業會計》和《AAS-11:建築合同的會計處理》。因為澳大利亞幅員遼闊,礦產資源豐富,采掘業和建築業是澳大利亞的經濟支柱之壹,因而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門的會計規範,而這兩項專門準則在英美等西方國家是沒有的。
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AARF)擬訂的會計準則經過討論,得到ICAA與ASA批準後,還必須得到會計準則審查委員會(ASRB)的認可和批準,才能最終決定其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可見,在澳大利亞,會計職業團體在會計準則制訂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是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公司法的主導和制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