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與所得稅相關的信息:
(壹)所得稅費用(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2)所得稅費用(收入)與會計利潤關系的說明。
(3)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金額尚未確認(有到期日的,還應披露到期日)。
(4)對於每壹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以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5)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