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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列報》

第二十三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二十四條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與所得稅相關的信息:

(壹)所得稅費用(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2)所得稅費用(收入)與會計利潤關系的說明。

(3)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金額尚未確認(有到期日的,還應披露到期日)。

(4)對於每壹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以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5)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