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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和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壹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