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壹條 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五)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壹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壹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壹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壹張更正的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