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草原保護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草原保護的監督檢查。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草原的義務,有權參與保護基本草原的社會監督,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基本草原的違法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技術支持等措施,建立基本草原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和多渠道增加基本草原建設投入的機制。第九條對保護基本草原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劃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基本草原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尊重自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編制本行政區域基本草原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確需調整或者修改已批準的基本草原保護規劃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基本草原。
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基本草原劃定的具體工作。第十二條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
(壹)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特殊生態功能的草原;
(二)重要牧場;
(3)割草;
(四)用於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飼草場、退耕還草和改良草地、草種基地;
(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活的草原;
(六)草原科學研究和教學實驗基地;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第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草原由嘎查村劃定,國有草原由使用權單位劃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檔案,繪制基本草原分布圖,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劃定基本草原的技術規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保護和利用第十五條在基本草原上禁止下列行為:
(壹)開墾基本草原;
(二)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用途的;
(三)破壞圍欄、人畜飲水設施等草原建設和保護設施;
(四)擅自打井抽取工業用水;
(五)挖魚塘、溝渠、鏟草皮、挖泥炭等破壞草原植被的行為;
(六)修建墳墓;
(七)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傾倒、排放固體、液體、氣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粉塵汙染、放射性汙染和電磁波輻射汙染的;
(八)其他破壞基本草原的行為。第十六條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駛離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駛的,應當事先向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並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基本草原上行駛。第十七條在基本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應當符合基本草原保護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旅遊經營者基本草原保護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八條礦產開發和工程建設確需征收、征用、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須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對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檢查,由自治區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