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人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評審部門按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對受理範圍內的申請材料進行檢查和登記。
3.評審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如資料不全,將會發出申請更正通知書。
四、按照衛生許可條件和標準進行現場審查。經辦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1,符合規定的,作出批準決定;
2、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由認可部門發出《不予批準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五、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市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發放的決定;市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準予發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衛生許可證。不上門收取的,由市衛生監督所送達。
衛生許可證是指從事餐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書,許可證號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