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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應付賬款完整性的審計目標,註冊會計師應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同學妳好,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

具體審計工作可分為:年度審計計劃範圍內的項目審計和臨時審計。

1.年度審計計劃範圍內的項目審計工作流程

(1)審計部根據分管院長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並考慮本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安排個人審計和審計人員的時間。並提前3-5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2)審計通知書壹般以遞送或傳真方式送達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如果需要傳真,審核員應致電被審核單位的負責人接收內部審核通知。

(3)審計通知書送達或傳真給被審計單位後,審計人員應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到達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審核員到達被審核單位後,被審核單位負責人應在《內部審核通知回執》上簽字確認。審計通知書由被審計單位保存存檔,審計人員將《內部審計通知書回執簿》帶回審計室留存。

(4)審計人員需要學院其他職能部門(被審計單位除外)提供信息協助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應出具工作聯系單並送至本部門。審核員應將協助部門的協助記錄在工作聯系單回執上,並交由協助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審核員在“數據接收人”處簽字確認,工作聯系單由協助部門存檔。

(5)在審計調查取證工作中,審計人員在對特定事項進行取證時,應當編寫審計取證記錄,並將收集到的證據作為審計取證記錄的附件。審計取證記錄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或者出具證據的單位和人員簽字確認,審計人員應當在“取證人簽名處”簽字確認。

(6)審計調查取證結束後,審計人員應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討論審計結果,爭取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就審計發現問題的認識達成* * *諒解。討論時,相應的審計證據記錄可作為被審計單位查閱的依據資料。

(7)審核員審核完現場工作後,應及時寫出審核報告。打印審計報告後。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發送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並在征求意見稿的同時出具《審計報告意見》。被審計單位收到或者應當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答復發送審計機關,超過規定時間視為無異議。

(8)收到征求審計報告回復後,審計人員應根據征求審計報告回復的內容考慮是否采納被審計單位的回復。如果被采納,他們應該考慮是否增加審計證據和修改審計報告。如果沒有,他們應提交被審計實體的答復,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9)審計報告正式發出前,審計人員應登記審計報告發布記錄,並編制審計報告編號。裝訂審計報告,並將審計報告提交給報告接收人。提交審計報告時,審計人員應當同時向接收人發送審計報告回執,並要求審計報告接收人在審計報告回執上簽字確認。

(10)審計報告正式出具後,審計人員應及時整理歸檔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取證記錄等文件。審計報告歸檔時,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文件的要求,如實、準確地填寫審計文件的封面和目錄。填寫後交審計檔案管理人員審核備案。

2.臨時事項審計(年度審計計劃範圍以外的審計項目)

(1)突發事件審計(年度審計計劃範圍外的審計項目)是指審計機關在對年度審計計劃範圍內的項目進行審計時,因發現新情況而認為應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因學院其他部門臨時或突發事件(如離任審計)需要審計局審計的項目。(2)除以下項目外,其他過程與年度審核計劃範圍內的過程相同。

A.審計局對年度審計計劃範圍內的項目進行審計時,如發現新情況,認為應臨時增加審計項目的,由審計局局長填寫審計項目申請表,報主管院長批準。

b .學院黨委組織部或其他部門因臨時或突發事件需要審計局審計的項目(如離任審計),由組織部發出授權通知或相關部門填寫審計項目申請表,提交審計局,由審計局報主管院長批準後實施。

c .審計局充分考慮部門的實際工作能力,盡量減少對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完成進度的影響。提前3天向增加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考慮到追加審計事項的特殊性和突發性,審計機關也可以在審計工作開始的當天發出審計通知書。

審計的主要過程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二、審計準備

三。審計實施

第四,最後階段

動詞 (verb的縮寫)審計過程的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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