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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交管理費,分公司應該怎麽做賬?

總行收到分行的利潤會計分錄如下:

當根據規定繪圖時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貸款:應付利潤

同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付款時間

借:應付利潤

貸款:銀行存款

數據擴展:

分公司應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或處理以下問題:

1.建築企業分支機構可分為兩類:壹是因內部管理需要而設立但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分支機構,這類分支機構多與總公司在同壹地區;第二,因當地要求工商註冊異地建設分支機構。

2.對於內部分支機構,本質上是事業部,不具備獨立納稅資格,對外業務以總公司名義進行,發票也以總公司名義開具。在會計上,壹般是和總公司分賬。在編制報表時,需要由總公司匯總,並通過總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因此,內部分支機構與總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涉及任何稅收。支付的利潤或管理費壹般通過“內部交易”科目核算。

3.對於辦理工商登記的分支機構,壹般為增值稅獨立納稅人。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可分為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和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4.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的業務往來,如上交管理費、調撥資金、倒賣物資等,應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的,不繳納增值稅,比如利潤。

5、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分公司為主要納稅人,核算其收入、成本、費用、虧損等。向總公司支付的管理費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可憑總公司開具的發票向分公司稅前收取;總機構據此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稅後利潤上繳總公司的,不屬於增值稅的範圍,可以通過“利潤分配”科目直接核算,以總公司開具的收據作為記賬憑證。

6.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當與總機構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適用總機構匯總納稅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總機構為納稅人。無論分支機構向總公司繳納的管理費或利潤在會計上如何處理或核算,都不會影響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