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區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與工程造價審計 工程造價審計就是工程造價審核(審價),是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咨詢業務的壹部分。是受業主委托對其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及結算等,依據現行國家政策法規、計價依據及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對送審造價的工程量、單價及取費等進行逐項審核的壹種活動。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所作出的鑒定報告,經法院審查和采納後將以司法鑒定的證據作為定案的依據,判決生效後,即產生強制性。司法鑒定的結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願,這壹點是不同於工程審計的,鑒定報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簽字,但在開庭時鑒定人須解答當事人的質詢和書面向法院答復當事人的異議。
2.2 把握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 由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證據鏈的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然有其二者結合的特點,表現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具有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具體環節有委托受理、查閱案卷、收集證據(包括現場勘探)、鑒定質詢、出具鑒定初稿等幾個方面。第二階段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解決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範問題,具體環節有聽證質疑、修修鑒定初稿、形成鑒定結論、庭審質證等幾個方面。兩個階段均以當事人會議為基本形式,貫穿鑒定舉證、聽證、質證、認證的行為過程,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的主張、申辯以及對鑒定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內容,做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
2.3 確保提供資料完整真實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環節就是資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實性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的準確性、公正性,因此,證據必須搜集完善,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②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③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④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⑤工程預(結)算書;⑥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⑦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⑧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⑨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從以上可以看出,鑒定的資料證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確認。資料不齊全的,原被告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資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並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及承諾書。鑒定方不負責證據真偽的鑒別。
2.4 客觀公正解決舉證矛盾爭議 對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相互矛盾而又無法提供準確的資料時,理論上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判定。但在實際鑒定工作中,由於工程造價的專業性,基本上還是以鑒定人的判定為主。鑒定人的判定原則應是:①工程設計圖有矛盾以現場勘測或設計規範為準;②計取費用等級有爭議,可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取費證或建築物類別等為標準;③建築材料價格有爭議時,應以同期的市場價格信息為準;④施工措施有爭議時,以正常的施工組織設計為準。
2.5 認真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 由於建築工程的建造周期較長,很多單位的檔案管理較差,很難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及結算資料,因此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對整個司法鑒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註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人;②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準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準確;③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後簽字(不識字的按規定宣讀按手印);④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2.6 嚴格運用司法審判權 在工程造價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發生以審代裁的問題。如造價鑒定單位確定鑒定範圍、確定鑒定依據、確定鑒定材料、確定有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確定。這樣壹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涉及司法審判權,可以讓造價鑒定單位、審判人員認識到,涉及的司法審判權,應由法院行使,從而防止發生以審代裁問題。
那麽,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哪些環節必須運用司法審判權呢?概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即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範圍的確定權屬於司法審判權;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依據的確定權屬於司法審判權;對合同約定理解存在爭議的確定權屬於司法審判權;造價鑒定資料的確定權屬於司法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