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違規處理
根據財政部、人社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和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3號令)規定,對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資歷證明的考生,將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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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違規的類型
1、為滿足報考條件偽造學歷或者是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資料
2、考場中出現抄襲、然亂考場秩序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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