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納編制記賬憑證
翻開企業、單位的會計憑證,大多數企業、單位記賬憑證下邊的“制單”處蓋著出納人員的名章,說明了編制記賬憑證的人員是出納員。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主要依據,由負責貨幣資金收付工作的出納編制,顯然與內部牽制制度要求的錢賬分管不相吻合。
(二)出納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月底與銀行對賬,核對企業賬面銀行存款數與銀行對賬單數是否壹致,找出未達賬項,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同時對未達賬項形成的日期、性質進行分析,弄清未達的原因,采取措施,使之及時到戶入賬。這項工作在我市的許多企業、單位是由出納完成,造成了企業、單位未達賬項長期懸空;有的因金融機構已經撤銷合並,給後來的對賬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麻煩,給企業、單位帶來不應有的損失,還有個別出納長期挪用公款,視同未達賬項未被發現。
(三)稽核由事前轉到事後,失去了事前控制的作用
由於忽視了稽核的重要性,報銷程序被顛倒為領導先簽字,出納再付款,最後稽核的報銷程序。當經濟業務發生後,經辦人先找領導簽字,而不找稽核人稽核再找出納報銷,稽核人再稽核時已經毫無意義了,有的企業、單位根本就沒有稽核。有的企業收受大量的不合法票據,如:過期發票、白條、事業收費用結算憑證等,從開支標準上看,也存在著違反開支制度的現象。
(四)出納員事後補蓋“收訖”、“付訖”章
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驗收時,出現許多企業單位的出納員補蓋“收訖”、“付訖”章。還有的在月底、年底賬務處理全部進行完後,為了迎接檢查驗收,補蓋“收訖”、“付訖”章。由於收付款的時間與蓋章時間脫節,多收、多付或少收少付的現象就在所難免。個中原因無從查找,有時給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偷得未蓋“付訖”章的票據重復報銷,給出納本人和企業單位帶來不應有的損失。
(五)出納管銀行全部頹留銀行印鑒的“便捷”工作方式
有的企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留存銀行簽發付款憑證的印鑒全部由出納員壹人保管。誠然,這種做法確實方便了工作,但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遠遠大幹它的便利:工作透明度差,容易出現營私舞弊的現象,諸如出納挪用公款炒股、擅自放貸、貪汙公款、攜款外逃等。
(六)實物盤點登記代替財產清查
由於認識上的不足,或行動上的懶惰,我市幾乎所有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財產清查工作都在年底對實物進行壹次盤點登記。這無論從財產清查的範圍,還是財產清查程序上來講,都遠遠達不到財產清查的目的要求,致使企業、單位財產賬實不符,家底不清。
上述種種現象存有弊端,造成企業單位內部控制失控,容易給用心不良的人以可乘之機,給企業、單位及國家帶來損失,必須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