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國家法規,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具體領導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檢查、總結。要積極宣傳、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要把專業核算與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並督促貫徹執行。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要貫徹經濟核算的原則,以便提高經濟效益。要隨時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財經紀律、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要及時制止和糾正,重大問題並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要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地修訂和完善本企業各項財務會計制度。
(2)組織籌集資金,節約使用資金。
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並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認真研究稅法,督促足額上繳。
對於應該上繳的稅金、費用等款項,要按照國家稅法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督促辦理解繳手續,做到按期足額上繳,不擠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積極組織完成各項上繳任務。
(4)組織分析活動,參與經營決策。
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計劃的完成情況,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措施,進壹步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參加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參與經營決策。充分運用會計資料,分析經濟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預測經濟前景,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5)參與審查合同,維護企業利益。
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對於違反國家法律和制度,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沒有資金來源的經濟合同和協議,應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對重要的經濟合同和協議,要積極參與擬定,加強事前監督。
(6)提出財務報告,匯報財務工作。
負責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業管理當局、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或股東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便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決策。要按照會計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並及時按規定報送給有關部門。
(7)組織會計人員學習,考核調配人員。
要建立學習制度,組織會計人員學習業務技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定期召開專業研討會,研究工作問題。要制定對會計人員的考核辦法,按期進行考核。參與研究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對不適合做會計工作的人員,要提出建議,進行調整;對不能勝任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幫助培養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應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即應能堅持原則,做到廉潔奉公。財務會計工作直接處理經濟業務,經濟上的問題必然會在會計處理中反映出來,不能堅持原則,就不可能揭發已經出現的漏洞,就不會去糾正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沒有廉潔奉公的品質,還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錯誤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工作經歷。即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作為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沒有壹定的實踐經驗顯然是不行的,否則既會“誤人子弟”,不能對下級實施有效的指導,更會貽誤工作,造成經濟損失。
(3)政策業務水平。即應熟悉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單位的經濟業務都要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有關法律、規章的規範。從事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和相關管理知識,容易使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區”或 “誤區”,帶來危險的後果。
(4)組織能力。即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組織能力是壹種基本的領導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壹定的組織能力,包括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它對整個會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是十分關鍵的。
(5)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會計工作勞動強度大、技術難度高,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有較好的身體狀況,以適應本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