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賠償會計做賬
作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規,《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如果企業根據仲裁結果給勞動者支付了相關費用,會計人員在做賬時,需要根據具體類別分別處理,常見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補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企業補發工資,可以視同正常的工資支出,計入員工薪酬,按照正常的“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2、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條規定帶有處罰性質,公司正常支付給員工的工資部分正常計入工資薪金,但額外超出正常工資的部分屬於管理問題導致的費用支出,需要計入到管理費用當中。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3、補發的離職補償金
企業應視同正常的離職補償金,以“辭退福利”計入“管理費用”,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