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第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務總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務總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但在同壹省(區、市)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批準,稅務機關匯算清繳時限:提供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無違規行為。如果合格,需要20個工作日才能結賬。應提供資料:申請縣市級增值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應提交《匯總申請(註銷)審批表》及以下附送材料:
1.申請報告;
2.總公司和門店的名稱、地點和開業時間的詳細清單;
3.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
4.章程和內部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