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6日下午,165438+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監會召開主題為“依法嚴厲打擊證券犯罪,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6起。
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壹)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壹:辛某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生欺詐發行股票、非法披露重要信息案。
壹、基本情況
新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公司)原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文某義、財務負責人劉某生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以對外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補足2011至2013年6月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核銷,並在下壹個會計期間開始時轉回。虛構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及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某公司上市後,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分別為12、14、18、2014。
二、訴訟程序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辛某公司、溫某乙、劉某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查明,某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後,向社會公開的三份財務報告仍含有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重要信息披露違法。因此,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在公司上市後對文某義、劉某生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進行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新公司、文某義、劉某生被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采取偽造財務數據的方式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告、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文某義、劉某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65438+200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辛某公司、溫某益公司、劉某生提起公訴。
2065438+200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人辛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益、劉某生數罪並罰,判處溫某益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某公司欺詐發行及重要信息違法披露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65438+200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交所決定終止辛公司股票上市並摘牌。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專項基金先行賠付,涉案投資者的損失得到相應補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嚴懲資本市場金融欺詐行為。上市公司發行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嚴重侵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予以嚴懲。資本市場的財務欺詐主要通過信息披露表現出來,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對於不同階段非法泄露金融詐騙信息的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的刑罰。在辦理司法案件時,要註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所違反的刑法規範,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適用不同罪名,實行數罪並罰;經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職能。財務欺詐和非法信息披露可能違反行政監管和刑法的法律規範,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起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作用,根據執法和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規欺詐發行和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也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註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壹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訴訟等條款為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在辦理此案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了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者的損失得到了相應的補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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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模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陸等人騙取發行債券、出具有重大失實的文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壹、基本情況
陸、陸、陸某光分別為中模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模通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原財務負責人;楊某傑、明、王某玉、徐分別為利謀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部門經理;卞是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理財總部業務部總監。
2013下半年,中墨通公司流動資金短缺,陸某旺募集資金發行私募債券。與陸某軒、陸某光合謀後,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654.38+03億元,虛增利潤總額654.38+0.365438億元,虛增資本公積6555萬元,並進行虛構。李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鐘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準則要求對鐘某通公司表外收入及股東捐贈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及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不實報告中實施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進行了現場審核和初稿起草;王某宇作為李某通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準則對鐘某通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計的情況下,貿然出具了審計報告。徐作為註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的要求簽署了審計報告。在此基礎上,壹家承銷券商的證券公司發布了中摩通公司2014年私募中小企業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墨通公司於2065.438+04年5月至7月發行2年期私募債券6543.8億元,獲得相關投資者認購。其中,兩名投資者在邊某介紹下分別認購了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通公司賄賂654.38+0.5萬元。2016私募債券到期後,中墨通公司無力支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明、王某玉、徐涉嫌制作重大失實文件罪、中墨通公司、陸、陸、陸某光涉嫌騙取發行債券罪,分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邊某提起公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分別於8月21日、8月20165438+10月21日指控楊某傑、明、王某玉、徐犯出具嚴重不實證明文件罪,中牧通公司、陸、陸、陸某軒犯出具嚴重不實證明文件罪。
2065438+200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5438+10月21日、2018 65438+10月31日分別作出壹審判決,以簽發證明文件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騙取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人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陸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陸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陸某軒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壹審宣判後,明、王某玉、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及其他類似案件的辦理情況,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出加強會計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收到檢察建議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的教育,完善註冊會計師職業標準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標準,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交所、上交所於2011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債券發行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然而,壹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的信心,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技創新板等資本市場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要保護創新與懲治犯罪並重,堅定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懲參與金融欺詐的中介機構,推動落實“把關人”責任。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制度有效實施的“把關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金融欺詐行為的同時,要主動開展“壹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實質性失實證明文件、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中介機構依法合規履職。
3.註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推動資本市場體制機制不斷完善。檢察機關應當深刻分析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規範、相關監督管理缺失的原因,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和監督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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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波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壹、基本情況
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唐某波夥同唐某子、唐某琪,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數十個,不以平倉交易為目的,采取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虛假申報同向交易,從而影響三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進而與其進行交易。其中包括:
2065438年5月7日至2002年5月23日,唐某波夥同唐某子、唐某琪,采用上述手段操縱“中資實業”股份,違法所得425.77萬余元。其間,10、14三個交易日,撤回申報買入分別占該股當日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分別為9000余萬元、3.5億元、2.5億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波夥同唐某子、唐某琪,采用上述方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13691400元。其間,5月3日和4日的撤銷申報買入金額分別占該股當日總申報買入金額的56.29%和52.47%,撤銷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多元和4.5億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8日,唐某波、唐某琪通過上述方式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786.29萬余元。其間,2065438+200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金額占該股票當日總申報賣出金額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元以上。
二、訴訟程序
2065438+2008年6月,唐某波、唐某子、唐某琪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並提前繳納罰金。唐某波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將唐某波、唐某琪、唐某子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2065438+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波、唐某琪、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對唐某波、唐某子從輕處罰,對唐某琪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0.5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某琪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元以上予以追繳。被告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懲各類操縱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非法操縱證券市場,幹擾了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破壞了證券價格形成的自由公平機制,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危害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的《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明確了“欺詐性操縱”、“欺騙性操縱”、“搶帽式操縱”、“利用信息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全面降低了定罪標準,加大了處罰力度。司法機關要準確認識操縱證券犯罪方法和手段的變化,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嚴肅查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各類行為。
2.準確把握謊報操縱犯罪與正常報撤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目前短線操縱的常用手段。操縱人以平倉交易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謀取相關利益。在辦理司法案件中,要準確區分操縱虛假申報與申報、撤單的合法交易,重點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的交易數據,認真分析申報、撤單、反向申報的相關性、撤單比例、反向交易筆數、利潤等。,並綜合判斷行為的性質。
3.提出有針對性的量刑建議,防止貪婪犯罪獲取經濟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註重各種處罰手段的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註意剝奪自由刑、財產刑和追繳違法所得的結合,防止犯罪分子在經濟上獲利,增強刑事偵查的懲罰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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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壹、基本情況
2014期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國內某公司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參與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全過程。其中,2065438+2004年8月6日至7日,王參與該項目調研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三方合作框架協議,約定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合作內容。2014 10 14、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65438+2005年10月29日,青某公司宣布簽署超聲波制漿專利收購技術框架協議。2015 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2年2月15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被告人王某分別聯系、聯絡其好友尚、其妹王某玉、其妹夫、其戰友王某意。上述人員及王某毅妻子王某紅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大量買入青某公司股票,共計10190萬,成交金額2936萬元,並分別在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和宣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將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65438。
二、訴訟程序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將王某玉、尚某、、王某義、王某紅等5人移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期間,王某、王某玉、尚、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王某乙、王某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認真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宇、尚某、、王某毅均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接觸並從事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股票交易,且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宇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宇等五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10,10,10,11,12.28,全州人民檢察院以內幕交易罪,尚某、王某紅,王某涉嫌內幕交易罪,
2017 165438+10月13泉州中院分別作出壹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被告人尚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犯罪情節輕微,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的王某義、王某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壹審宣判後,王、王某玉、尚、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8日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督促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上市公司證券期貨從業人員、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或被動向第三方泄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行業市場生態。
2.準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征和證據運用規律,全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也可以依靠間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點,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交易行為人的密切關系、聯系行為、關聯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重合程度、交易偏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引導調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往來軌跡、通信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根據證據特征和證據運用規則,綜合分析判斷各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實,並且有其他立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排除其他可能,證明結論具有唯壹性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寬嚴相濟、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辦理* * *帶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並退還贓款贓物、退賠的,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註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說理解釋,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使其認識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悔罪,退還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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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富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壹、基本情況
胡某富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和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和交易股票,具有了解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崗位權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福使用其父胡某勛、其嶽父耿某剛的證券賬戶或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的證券賬戶買入同期公司股票,交易金額為11.65438+。
二、訴訟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將胡某福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
被告人胡某富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認識,部分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買入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認為,胡某富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在明知其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的情況下,使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但仍操作涉案賬戶或者明確表示由其父胡某勛操作,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金額、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2017 10 9、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富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胡某富家屬釋法後,在庭審中代表法院退還了800萬元違法所得。胡某富在庭審中當庭認罪,並表現出壹定的悔意。2065438+2007年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交易未公開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胡某福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損害了基金管理人的聲譽以及投資者對相關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和信心,也損害了相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道未公開信息後,無論是下單前交易還是與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均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由司法機關根據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退贓退賠表現等綜合評定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要從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證據的證明作用,用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的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的加強,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益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通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來逃避責任、試圖逃避處罰的現象日益增多。檢察機關在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時,要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公安機關的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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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林某山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壹、基本情況
2065438+2005年5月8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在未經股東大會授權的情況下,代表海某公司簽署認購協議,以自有資金2 . 25億元認購某銀行固定股份,同時指使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進行公告。第二天,在明知協議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林某山仍按照滕的指示發布了假消息。隨後,在預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天(5月26日),發布了“停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從5月11、2065438+22、2015日,即宣布認購後的第壹個交易日至宣布放棄認購前的最後壹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從18.95438+0元上漲至30.52元,為盤中最高價。按收盤價計算,漲幅為61.40%,而同期深證綜指漲幅為20.68%,與40.71%正背離。從成交量來看,在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的10個交易日內,海某公司二級市場成交4020多萬股,日均成交402多萬股。在宣布認購後第壹個交易日至宣布放棄認購前最後壹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內,海某公司二級市場成交8220多萬股,日均成交822多萬股。在宣布放棄後的10個交易日內,海某公司二級市場成交62210000余股,日均成交622萬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