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是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對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方法如下:
1.如果用戶是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選擇在預扣稅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本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2.個人用戶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發展權使用費所得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在預扣稅時扣除,統壹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3.如果個人用戶獲得年度壹次性獎金、員工持股計劃等。,並按照規定采用獨立計稅方法而非綜合所得的,公益捐贈支出的扣除比照公共分類所得扣除解決。
綜上,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不足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逃匯或者騙購外匯的;(2)逃稅;(三)從事走私活動的;(四)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應當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