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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學院稅務會計答案詳解

這麽熟悉的話題似乎是我們金融校友...

1,消費稅= 600000 * 56%+30 * 0.003 * 50000 = 340500元。

2.境外購物消費比例= 30萬/42萬= 71.43%。

損失稅金= 80000 * 71.43% * 17%+4350/(1-13%)* 10364.48。

借方:營業外支出94714.48

貸款:原材料4350

庫存商品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0364.48

附上中國稅務系統消費稅課後習題答案,供大家參考:

消費稅作業計算題答案

壹、補充練習答案:

1,增值稅:

(1)護膚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160000×17%=27200元。

(2)用於非稅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視為銷售額並征收增值稅,用於非稅目的進口護膚品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銷項稅額= 6000×(1+5%)/(1-30%)×17% = 1530(元)

轉出進項稅=4000×17%=680元。

(3)銷項稅額=(5000×17+4000×20+30000+6000×25)×17% = 58650(元)

(4)銷項稅額= (48萬+2萬)×17% = 8.5萬元。

⑤銷項稅=2000×25×17%=8500元。

進項稅=8500(元)

(6)進口化妝粉應納增值稅(進項稅)=(60000+35000)/(1-30%)×17%。

=23071.43(元)

(7)加工費進項稅額= 25萬×17% = 4.25萬(元)(假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化妝品銷售銷項稅額B = 20萬×17% = 3.4萬元。

(8)應交增值稅= 58650+1530+85000+8500+34000-27200-8500-42500-23071.43+680。

=87538.57元

消費稅:

(1)無消費稅業務。

(2)自產化妝品應納消費稅= 6000×(1+5%)/(1-30%)×30% = 2700元。

(3)無消費稅業務。

(4) A化妝品、護膚品作為禮盒銷售,化妝品征收消費稅。

應交消費稅= (48萬+2萬)×30% = 15萬元。

(5)無消費稅業務。

(6)進口化妝粉應納消費稅=(60000+35000)/(1-30%)×30% = 40714.28元。

當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 40714.28×80% = 32571.42(元)

(7)B化妝品回收時,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80000+250000)/(1-30%)×30%。

=141428.57(元)

(8)本月應交消費稅= 2700+150000+40714.28+141428.57-32571.42 = 302271.43(元

2.答:(1)收購玉米的進項稅額= 120000×13% = 15600(元)。

運輸單位支付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12000×7%=840(元)

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5100(元)

藥酒銷售銷項稅額= 26萬×17% = 4.42萬元。

代收代繳消費稅=(120000+30000)/(1-10%)×10% = 16666.67(元)

(2)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 76500元。

支付運輸單位采購成本22500×7% = 1.575(元)。

零售收入銷項稅額= 58.5萬/(1+17%)×17% = 8.5萬元。

用於企業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的20%不得抵扣,應當轉出。

轉出進項稅=(76500+1575)×20% = 15615(元)

(3)購買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 2.72萬元。

向本企業職工銷售的新產品,沒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征稅。

銷項稅額= 171000×(1+10%)×17% = 31977(元)

被盜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轉出。

轉出進項稅=(50000-4650)×17%+4650/(1-7%)×7% = 8059.5(元)

(4)銷售使用3年的摩托車,價格不超過原價的不征稅。

(註:根據2009年增值稅新規定,2009年1之前購買的二手摩托車適用上述規定,2009年1之後購買的,減半征收4%的稅率。)

(5)當月應交增值稅= 44200+85000+31977-15600-840-5100-76500-1575+15665438。

+8059.5=58036.5(元)

當月代收代繳消費稅=16666.67(元)

3.答:企業應退消費稅=250×15%=35.5(萬元)。

二、課後計算題答案

1,答案:

(1)購買珠寶毛坯不屬於消費稅應稅行為。

(2)成品首飾的生產屬於消費稅範圍,在銷售時征收。

(3)銷售成品首飾應納消費稅= 1.2萬× 10% = 1.2萬元。

(4)成品首飾生產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金銀鑲嵌首飾征收時應征收成品首飾消費稅。

接收成品首飾應納消費稅= 30萬× 10% = 3萬元。

(5)對零售的金銀鑲嵌首飾、鉆石首飾、鉑金銀鑲嵌首飾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20+15+10)/(1+17%)×5% = 1.92萬元。

(6)金銀鑲嵌首飾的銷售應在零售環節征稅,但不在批發環節征稅。

(7)該珠寶廠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1.2萬+3萬+1.92萬= 1.692萬元。

2.回答:

(1)壹支煙每標準條單價為16800/250=67.2元,適用稅率為36%。

應納消費稅= 100×150+100×16800×36% = 619800元。

(2)卷煙B每標準條單價為12000/250=48元,適用稅率為36%。

應納消費稅= 200×150+200×12000×36% = 894000元。

(3)C卷煙每標準條單價為(75×5200+60×4800+85×5000)/(75+60+85)/250 = 20.05元,適用稅率為36%。

應納消費稅=(75×5200+60×4800+85×5000)×36%+(75+60+85)×150 = 430080元。

(四)按照正常銷售價格征稅。

應納消費稅= 20×150+20×16800×36% = 123960元。

(五)抵減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期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28×150+28×12000×36% = 125160元。

(六)免費贈送的禮品,按照銷售同期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10×150+10×20.05×250×36% = 19545元。

(7)已繳納的消費稅允許從購進的煙絲中扣除=(40+60-35)×30% = 195000元。

(八)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沒有類似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構成征稅。新品牌、新規格的卷煙在1年以下,未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新品牌、新規格卷煙和價格發生變化的卷煙仍按《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核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進行申報。卷煙新品牌、新規格在1年以下且未按計稅價格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成分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銷售量×固定稅率]/(1-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值= 6000×(1+10%)+/(1-45%)= 12000元。

應納消費稅= 10×150+10×12000×45% = 55500元。

(九)受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期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征收和匯出消費稅。沒有同期應稅消費品平均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征收和匯出消費稅。(註:不是委托方同類產品價格!!)

組成計稅值=(8000+2000+1000+150×10)/(1-56%)= 20000。

應交消費稅= 10×150+10×20000×45% = 91500。

卷煙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

=771000+750000+330900+154200+105000+16537.5+55500+91500-195000=

3.回答:

(1)酒類產品的包裝保證金,在征收時計入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應納消費稅= 36×2000×0.5/10000+36×45000×20%+24000/(1+17%)×20% = 3641000元。

(二)購進馬鈴薯白酒所繳納的消費稅,不得按規定扣除。

應納消費稅= 5×2000×0.5/10000+5×06400/(1+17%)×20% = 10500元。

對自產應稅消費品換取原材料時,應按同期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10×2000×0.5/10000+10×[3645000+2.4/(1+17%)]/3620% =

(四)委托他人加工應稅消費品時,消費稅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回收後繼續生產銷售酒類產品不得抵扣購買或者委托加工所支付的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20×2000×0.5/10000+20×25000/(1+17%)×20% = 10550元。

(5)自產的用於對外贈送和職工福利的應稅消費品,應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3+7)×2000×0.5/10000+(3+7)×[3645000+2.4/(1+17%)]/3620% = 6520%。

(6)銷售自制黃花菜應納消費稅= 300×240 = 7.2萬元。

(7)自制啤酒每噸單價= [80萬+3萬/(1+17%)]/160 = 5160.26元,超過3000元,適用每噸250元的單位稅額。

應交消費稅=160×250=40000元。

(8)企業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36.41,000+1.05438+01,000+105550+165438+。

= 79.43萬元

4.回答:

(1)額外的包裝費和售後服務費是價格之外的含稅收入,應該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60×9500×10%+60×1000/(1+17%)×10% = 62128.2438+0元。

銷項稅額= 60×9500×17%+60×1000/(1+17%)×17% = 105617.95元。

(2)運輸單位向用戶開具並交給用戶的運輸發票,屬於預付運費。

應納消費稅= 10×15800×10% = 15800元。

銷項稅額= 10×15800×17% = 26860元。

(3)銷售給本廠售後服務部門自產自用,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應交消費稅=10×9500×10%=9500元。

銷項稅額= 10×9500×17% = 16150元。

(四)壹般納稅人銷售舊物品和二手物品,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銷項稅額= 6×3000/(1+4%)×4%/2 = 346.15元。

(5)進項稅=18萬元

(6)進項稅= 4萬元

(7)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企業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