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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的計提依據

1.《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預測各種應收賬款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不能確定收回的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在備抵法下,壞賬準備的計算方法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賒銷金額百分比法。

2.《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三種可以完全提取的情況。即:

(1)債務單位註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不足;

(2)由於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債務單位停產,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

(3)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3.《企業會計制度》還規定,下列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

②計劃重組應收賬款;

③應收關聯方款項;

(4)其他逾期但無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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