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銷售方與購貨方都是壹般納稅人,銷售方開票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如果銷售方是小規模納稅人,購貨方無論是壹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銷售方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為3%;
銷售方開票的會計分錄做: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價稅合計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含稅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不含稅價*3%;
3、銷售方是小規模納稅人,購貨方是壹般納稅人,如果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到稅局申請代開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認證抵扣的稅款是3%的進項稅。
擴展資料: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發票開具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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