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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確認的區別?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首先糾正壹個說法。 準確地講,應該是會計收入確認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區別問題。會計有收入確入時間規定,稅法上除企業所得稅有收入確認時間規定外,其他稅種講的都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如我們接觸最多的增值稅,從來沒有收入確認的說法,而是講銷售額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兩者執行的規定不同。 會計上收入確認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 壹般情況下,會計收入確認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是壹致的,但是兩者也有區別。比如企業所得稅有視同銷售的規定,會計上就沒有視同銷售的說法。企業會計收入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絕大多數情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也有個別特殊情況沒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會計上壹部如記入遞延收益的財政返還款等,企業所得稅要求壹次記入當期收入納稅。

3.兩者之間又有緊密聯系。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依據是建立在企業財務核算會計利潤的基礎上的,根據稅會之間的差異進行各類納稅調整後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計算出應納稅額。稅會差異既有永久性差異,還有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實際上就是會計收入確認時間與企業所得稅確認時間之間的差異,最長兩者確認的收入總額是壹致的。

壹般說收入的稅會差異,指企業會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區別。

區別

會計收入和稅法收入確認的區別就是,會計上的收入是日常活動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主要來自企業外部,而稅法上的收入來源於企業內外壹切收入,既包括有償收入,又包括視同銷售。

⑴會計收入特點:會計收入即為營業收入,實現於日常活動。凡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就應當確認收入。

⑵稅法收入特點:企業所得稅法收入采用的是收入總額的概念,只要是企業取得的收入,不考慮來源、形式及收入性質,均列為收入總額,沒有具體限制,包括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去不征稅和免稅收入。

稅法收入之所以采用收入總額概念,因為收入總額的剛性,使得稅務機關對收入的完整性及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予以關註。

此外稅法收入的確認的壹般原則遵循①收入實現原則和②權責發生制原則

特殊原則包括①納稅必要資金原則,比如遞延納稅、分期收款按合同約定確認收入等②特殊交易事項特別確認原則:比如大型設備、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按完工進度或工作量確認。

(1)收入確認的原則不同 。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註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在壹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壹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 社會 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註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 ①會計制度和稅法雖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從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包括對象的配比和期間的配比。後者是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的角度對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加以規定。 ②會計上強調收入的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不論其業務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其涉及的金額大與小,壹律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 ③對壹些收入的處理上,會計上通常要充分考慮這些收入將來要承擔的潛在義務,以確保能準確反映壹個實體真正的長期獲利能力。但稅法,特別是所得稅法壹般情況下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負債可能性,納稅人的經營風險國家不予承擔。只要納稅人對贏利或潛在的贏利有控制權時,稅法就會對納稅人的所得加以確認。當然有時稅法會根據 社會 經濟政策需要,限制或推遲收入的確認及收入時間的確認。

(2)收入確認的條件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收入確定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而稅法應稅收入確定的基本條件則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

(3)會計收入與分稅種的應稅收入不同。 會計制度為便於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按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而各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不對稱,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會計核算時,按會計分類確認並計量會計收入,納稅時,按照各稅種的應稅收入的規定計稅。

(4)收入確認範圍的不同。 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稅法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確認的收入範圍要大於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範圍。稅法確認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出於公平稅負和征管上的需要,如為平衡外購與自制貨物增值稅的稅負,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將自產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方面,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再例如就增值稅鏈條式課稅方式而言,由於增值稅是逐環節對增值額課稅,並憑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為了保證鏈條的連續、完整,就必須對委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等會計上不作收入的行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5)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符合會計上的確認收入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稅法上壹般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確認應稅收入,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壹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如納稅人同樣是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增值稅、消費稅確認收入的時間,均為發出貨物或應稅消費品的當天;營業稅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時,其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再例如,就增值稅而言,采用委托銀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確認的時間為:前者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後者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不同結算方式下收入確認時間差異

銷售方式

會計準則

稅法

分期收款

發出貨物時按現值結轉

合同約定收期按全部應收回貨款結轉

委托代銷

收到代銷清單結轉

收到代銷清單結轉,但增值稅規定不得超過180天

預收貨款

符合條件後結轉

不動產、建築物、租憑預收款即結轉營業稅

售後回購

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得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售後回租

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不確認收入,有確鑿證據將售後回租認定為經營租賃並且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則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

售後回租宙同銷售商品和租賃兩項經濟業務,在銷售商品時確認收入

附有退回條件商品銷售

能夠估計退貨可能性的,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不能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退貨期再滿再確認收入

收入確認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銷售退回確認時間為收到購貨單位寄來的“證明單”之後

勞務收入

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如果預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按照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並按相同的金額結轉成本;如果預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應當將已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壹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視同銷售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無償贈送他人,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

(6)收入確認選擇方式的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允許企業選擇自身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允許會計人員對收入的確認做出職業上的判斷。但稅法在確認收入時,要求納稅人必須嚴格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有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同時,稅務會計的處理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答:1、會計專業的人應該都知道,稅法收入與會計收入兩者確認的方式不壹樣,這裏首先要說明的是沒有稅法收入這壹欄,只有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所以妳的問題如果專業壹點話,應該就是計收入確認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區別問題,

2、兩者計算規則不壹樣,(1)會計上收入確認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2)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 這裏就會造成兩者在計算所稅的時候就會有很大區別,

3、會計的收入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絕大多數情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也有個別特殊情況是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的,

4、所得稅額計算區別不同:永久性差異,和時間差異。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依據是建立在企業財務核算會計利潤的基礎上的,根據稅會之間的差異進行各類納稅調整後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計算出應納稅額,比如:招待費:稅法上只能按實際發生額60%計算,超出部分要進行調增,還有銷售費用:按照稅法規定壹樣需要調增。

5、會計上的收入是日常活動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主要來自企業外部,而稅法上的收入來源於企業內外壹切收入,既包括有償收入,又包括視同銷售。

(壹)收入確認原則的差異

1.會計制度在確認收入時,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需要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側重於收入的實質性實現,根據交易的實質確認是否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稅收上雖然也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盡量減少“選擇、判斷”的余地,以方便稅務管理,體現公平。因為稅務人員很難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的合理性做出裁定。所以,稅法上更註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論是否作銷售處理,都要按照稅法規定計征稅款。

2.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在確認收入時,要考慮由此帶來的風險,以避免高估資產和收益。稅法不考慮收入在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這壹風險屬於的經營風險,應由的稅後利潤補償,國家不享有的利潤,當然也不應承擔的經營風險。例如賒銷,稅法上即使用並未收到貨款,也要申報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客戶由於信譽等原因拖欠貨款,那是價款結算問題,國家不承擔經營中的風險。

(二)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同時符合確認收入的四個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項條件,當期就不能確認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下,購買方出現財務困難,會計上不能當期確認收入,而應做發出商品,只有購買方財務困難消失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稅法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壹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下銷售商品,稅法規定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就發生了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義務,就要申報納稅。

(三)收入計量的差異

1.銷售商品的收入,會計上通過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與反映。稅法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不僅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會計不作收入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

2.會計上銷售商品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才能確定收入的銷售行為在會計上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而不確認收入時,可能只是按成本結轉“發出商品”等,而稅法可能會確定為應稅收入。

3.會計對商業打折按實際收取的價款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稅法為了保證進項稅額抵扣的準確性明確規定,如果和額在同壹張上分別註明的,可按後的余額作為計算增值稅;如果將額另開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中減除額。同時,稅法還規定,銷售(稅法將商業定義為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投分贈,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稅法上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確認收入,計算征收增值稅。

財務會計和稅收會計分別尊循不同的原則,服務於不同的目的。兩者在確認收入的依據不同。稅收會計依據稅法,財務會計依據會計準則或制度。對利潤表的影響分為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其中永久性差異指某會計期間,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包括費用時的口徑不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稅收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簡單的就收入而言,有些收入事項,會計在報表確認為收入,稅法不確認該收入;會計沒有確認為收入,稅收確認為收入。僅供參考,如需進壹步了解,請繼續學習有關會計及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