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犯罪記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延伸信息企業會計造假的原因:
(1)逃稅需求。有的企業為了偷稅漏稅,做假賬,千方百計少收多支,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這種現象在小企業或者小型私企中尤為突出。
(2)信貸需求。許多企業的資產狀況不佳。為了從銀行獲得貸款或者獲得更高的信用等級,需要粉飾報表,虛假誇大收入、利潤、資產等指標,以達到信貸銀行的要求。
(3)性能需求。有些企業出於某種目的(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權債務融資需要、績效考核需要等)人為調整收入和利潤(包括報銷不及時等無意因素))來滿足不同時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門有時在某種程度上對假賬並無異議。比如稅務部門某壹年做得好,有時候會出面和企業溝通,讓企業少交完稅剩下的在下壹年申報。另外,銀行不壹定完全需要妳的真實報表,尤其是年底貸款任務難以完成的時候。
(5)項目需求。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數量也在增加。此外,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基金種類多、金額大。每年都有很多企業粉飾報表,誇大自身實力和項目前景,搶占國家資源,以爭取上級或國家的項目和資金。
(6)違反規定。在壹些企業中,存在壹些見不得人的費用(如跑腿、行賄等。),這些本身就是違法的。直接進入等於自我表白。這些費用往往被包裝篡改成合理合法的費用,這是不道德的,必須嚴懲。
(7)福利需求。由於制度的約束,壹些效益好的企業想盡辦法設立小金庫,滿足表外職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增加固定資產業務本身不真實或者存在其他不當行為。按照現行制度,新增固定資產除融資出租方的固定資產外,還必須取得產權證才能入賬。
比如有的企業還把沒有產權證的房屋記為企業資產;本應由購買福利費分配給職工的非產權房,也記為企業資產,會虛增企業固定資產。
有些企業還會混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把應該是低值易耗品的物品當成固定資產。
有時候,企業在增加固定資產的同時,還會涉及到其他不當行為。比如企業從某單位采購設備,轉移支付的金額高於設備的價格,然後雙方把差額作為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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