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
1、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2、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建議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壹律調整為3%。
3、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除了交3%的增值稅外,還要按應繳增值稅的7%計算繳納城建稅、按應繳增值稅的3%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及地方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