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扣聯丟失前已認證,發票聯可備查;未認證的,必須經稅務機關認證,復印件備查。
2.發票遺失的,應當重新開具發票,並註明遺失發票的相關信息。
3.已填開的發票如有遺失,需取得原開具單位的證明,註明原發票信息,經辦人單位負責人認可,可作為原始憑證使用。
4.如全部遺失,買方可憑賣方提供的記賬聯復印件和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經審核後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
原始發票管理系統:
1.原始發票的保管要求:原始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管,以備稅務、審計部門查驗;
2.原始發票的接收和登記:企業應建立發票接收和登記制度,明確接收人、數量和接收目的,並做好登記;
3.原始發票的審核和認證:發票入賬前,應由專人審核其真實性和合規性,並履行必要的認證程序;
4.原始發票的作廢和報廢:對錯誤或不再使用的原始發票,按規定程序作廢或報廢,並記錄在案;
5.原始發票電子化管理:隨著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采用電子發票系統,實現原始發票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準確性。
綜上所述,原始發票丟失時,應根據是否經過認證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包括使用復印件備查、重新開具發票、取得原開具單位的證明、使用記賬復印件和稅務機關的證明等。,保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正確抵扣和會計記錄的合規性。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儲存、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上述規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為: (壹)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每組罰款1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10000元;(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每組罰款2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1萬元;(三)情節嚴重的,每組罰款壹千元,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壹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