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
1.如果購買的花木是直接在土地或建築物(花池等)上栽培的。)並附著在其他土地上,應作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無論會計制度如何規定,它們符合“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不動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中所列項目,那麽上述花木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
2.購買的盆栽花卉不依附於任何建築物,可以隨意移動或搬動,不屬於“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不動產”所列項目。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不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例:某工業企業本月購進花卉、植物、樹木2萬元,其生產經營場所取得進項增值稅2600元。其中,需栽培樹木15000元,可移動盆花5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生產性生物資產15000
制造成本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600。
貸款:銀行22600元。
借:生產性生物資產195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950。
二、用於其他福利部門和個人消費。
將花草樹木用於職工宿舍、食堂等企業福利部門的,符合新規定第十條第(壹)項規定的,屬於非應稅項目,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例:某工業企業本月購入可移動花木20萬元,取得進項稅額2.6萬元。其中180000元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用房,20000元用於職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門。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20000
制造費用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6,000。
借款:銀行存款22.6萬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2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2600。
借方:管理費22600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2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