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用中文,也可以用當地語言。
中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用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