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債權投資,新準則根據上述分類提出了相應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七項原則和要求:
1.初始確認和測量。取得的各類債權投資,應當在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壹方時予以確認。
投資的記錄價值是其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應當以金融工具的市場交易價格或取得成本為基礎確定。為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而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該投資的入賬價值;為取得其他投資而發生的,應當計入投資的入賬價值。
2.利息的產生和處理。期末,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實際利率法是根據金融資產(包括壹組金融資產)的實際利率計算各期攤余成本和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指用於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計期限或更短期限(如適用)內的未來現金流量貼現至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的利率。
3.最終定價。企業應當根據投資類型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期末計價,並進行必要的會計處理。(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和可供出售投資采用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如果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投資屬於可供出售投資的,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2)貸款、應收款項和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按照攤余成本計價。攤余成本為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扣除已償還本金,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金額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後的余額。
4.資產減值的確認和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由於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始終相等,因此不存在減值問題。其他類型的債權投資可能存在減值問題。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其他債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投資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對於貸款、應收款項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是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之間的差額。對於可供出售投資,減值損失是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確認可供出售投資減值損失的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導致的累計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減值損失確認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債權投資的價值已經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得超過假設未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轉回日債權投資的成本。
5.投資的重新分類。為防止通過重分類隨意調整利潤,新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既不能被重分類出,也不能被其他投資重分類入。其他投資的重分類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可供出售投資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變化或其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型投資,以攤余成本計量。重新分類日攤余成本投資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與投資相關的利得或損失,以及投資攤余成本與到期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在該金融資產剩余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以前作為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投資,由於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可以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投資,並以公允價值計量。在重分類日,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後續會計期間處置投資或投資發生減值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變化,應重分類為可供出售投資,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投資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6.投資的轉移和終止確認。投資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其投資轉移或交付給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壹方(轉入方)的行為。對於所轉移的投資,企業已經將投資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或者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投資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是放棄了對投資的控制權的,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投資。此外,與投資相關的收取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的,也應當予以確認,如到期收回債券投資。對於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投資轉移,按照其繼續參與被轉移投資的程度確認相關投資,並相應確認相關負債。對於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投資整體轉移,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所轉移投資的賬面價值;(2)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之和(被轉移投資可供出售時)。對於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投資的部分轉移,所轉移投資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照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確認部分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以下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壹是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二、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終止確認部分與相應終止確認部分(所轉移投資為可供出售投資時)的對價之和。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終止確認部分對應的金額,按照終止確認部分與投資中未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確定。
7.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的確認和計量。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壹種由主合同(普通公司債券)和嵌入式衍生工具(股票期權)組成的混合工具。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可轉換公司債券嵌入的轉股特征與主合同關系並不密切。因此,對於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應當將初始投資成本在主合同和嵌入衍生產品之間進行分配,以主合同的公允價值作為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主合同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嵌入衍生產品的初始投資成本。分拆後,應分別按照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的持有意圖和目的對企業進行分類,並根據各項投資的具體要求進行後續確認和計量。企業在購買時或後續資產負債表日不能獨立可靠地計量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的,應當將可轉換公司債券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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