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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披露的失真的責任主體

目前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的表現形式有:人為捏造會計事實,篡改會計數據,為私利而編造假帳假表,虛盈實虧,虛虧實盈,便會計信息喪失真實性。其中最嚴重的是資產計價失真。很多企業的資產帳面價值已經不能真實反映資產實際狀況。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混亂,補償不足,大量資產流失,普遍存在帳實不符的情況。而且由於在資產計價過程中,某些環節存在主觀假定的標準與方法,造成資產計價的伸縮性,發生人為的偏差。

在會計信息披露失真行為中,究竟誰應當負最終的責任呢?按照會計人員虛假披露的動機可分為故意失真與非故意失真。非故意失真是會計人員技術熟練程度不夠、疏忽大意等非故意因素導致的,比較容易克服和糾正。故意失真是指在企業管理當局的授意下,利用會計規範給予企業的靈活性,有偏向性或誘導性地提供信息,或者違背會計規範制造假帳。這是危害最大、後果最嚴重、也最難以防範和察覺的失真行為。Watts和Zimmerman曾經撰文指出,管理人員比會計人員更關註會計信息反映的內容和結果,也必然會參與乃至幹涉會計信息的生成與傳遞。另外在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時,會計政策選擇的主體是管理階層而不是會計人員悶。因此,故意失真與委托代理問題有密切的聯系。

委托人——代理人關系本質上是市場參加者之間具有信息差別的壹種社會契約形式,它是掌握較多信息的代理人通過合同或其他經濟關系與掌握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間開展的各種關系。管理當局與特定信息使用者之間同樣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政府會強制企業進行特定規範的信息披露,企業的大大小小的股東也會建議或呼籲提供他們需要的信息。由於會計信息披露會影響企業股票價格波動,幹預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因此會計信息披露有著協調利益分配的功能,是利益分配財富轉移的信息基礎。這種利益分配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利益沖突,必然有人為維護特定利益集團而犧牲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透明性與公開性。關鍵在於,如果因提供虛假信息而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所得到的利益,就無人敢輕易采取虛假信息披露行為,否則,就總會有人在利益驅動下鋌而走險。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於有著強大的社會監督機制、嚴厲的懲罰措施、成熟的執法系統等壹系列完備的制度保證,能夠把虛假信息披露的發生限制在最低限度。回顧壹下委托代理理論的觀點,委托人——代理人關系的核心是刺激壹致性的信息機制問題。委托人為了使代理人在其不能觀察的行為中采取與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相壹致的個人行為,需要設計壹種能夠達到委托人的目的而且代理人願意接受的合同或契約。外部硬性制約是壹種可行的方法,但是更好的選擇是,發揮內部激勵的優勢,使增加信息披露成本與增加代理人個人效益相聯系,使代理人自覺地完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