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不會影響妳勞動合同的履行。(正常合同,不賠償)。
員工自願辭職,無補償。
如果原公司要裁員,可以根據工作年限要求經濟補償。(每年發壹個月工資,不滿壹年按壹年算,不滿半年按半年算)。
進入新公司後,新公司會在壹段時間後裁員,所以新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原公司和新公司合計服務時間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者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只要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沒有經濟補償。
只有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重新計算工齡,才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