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產量。根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礦井噸煤15元;露天礦噸煤5元。
2.非煤開采。石油每噸原油17元;天然氣、煤層氣(露天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金屬礦山,包括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非金屬礦山,包括露天礦山2元壹噸,地下礦山4元壹噸;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小於50萬噸,最大采高不超過50米的山坡露天采石場,產品為1元/噸,用於建築和鋪路;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級及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級、五級尾礦庫每噸1.5元。
3.危險品的生產和儲存。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照4%提取;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的2%;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過程;
1,提取應用。
2.審查和批準。
3.資金轉移。
4.使用計劃。
5.支出審批。
6.監督管理。
7.會計處理。
8.超支處理。
9.稅收待遇。
綜上所述,2024年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和風險等級設定了具體的提取金額,旨在保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工程建設、危險物品生產和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和試驗(含民用航空、核燃料)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使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