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第九條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算:用於補償企業未來期間相關成本或損失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收入,在確認相關成本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成本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對於既包括資產相關部分又包括收入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分別核算不同部分;如果難以區分,應該從整體上歸為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擴展數據:
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下列與政府補助相關的信息: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2.以貸款的公允價值作為貸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貸款成本。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貸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入。遞延收入采用實際利率法在貸款期限內攤銷,以抵消相關貸款成本。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