癥結壹:政策規範不完善。
城市園林綠化作為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覆蓋城市的每壹個角落,涉及城市的各行各業,但其法律地位壹直沒有得到有效確立。
目前,最高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已經嚴重滯後,無法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相應的配套政策和規範不完善,現有政策規範強制性和剛性差,執行力也較弱。很多政策制度的出臺,資金的保障,都遇到了法律瓶頸。城市綠地指標和法律很少有強制性規定,與規劃、建設、交通、市政、管線的沖突只能在設計論證中避免。
另壹方面,綠化方案審批、竣工驗收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難以履行職責。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不是基本建設的強制程序,綠化工程的審批和竣工驗收沒有強制手段。
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是社會公益事業,是城市唯壹的生活基礎設施。它的建設和管理應該由政府投資,但目前很多地方政府的投資僅限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水平,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快速發展相比並沒有增加投資。仍有相當多的城市采取自籌資金的方式,壹方面導致資金不足,另壹方面導致資金濫用,不顧建設質量和標準。
癥結二:組織管理協調不夠。
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涉及的相關部門較多,存在“各行其是”、“各行其是”的現象。
壹是城市規劃的不斷修編調整,使得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線確定的綠地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城市綠地被動頻繁調整。城市生態資源和土地利用往往因城市擴張而轉變為建設用地,景觀資源受到嚴重侵蝕。
二是“綠章”制度難以實施。城市綠化“綠戳”和易地補償制度尚不完善,重建設輕管護、執法管理與資源保護脫節的現象依然存在,專業統籌能力有待加強。建設項目綠化管理由規劃審批、施工管控、竣工驗收三個環節組成。園林管理部門往往因缺乏有效抓手而無法正常履行,導致缺乏專業指導,綠地建設水平低下。
三是綠地維護與執法管理脫節。城市綠化執法是城市綜合執法(城管)的壹部分。園林綠化部門不再擁有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往往與綠化成果的保護和修復不壹致。處罰履行完畢後,綠地依然受損,權責不清,不利於城市園林綠化的保護和發展。
癥結三:節約觀念沒有充分體現。
壹些城市過於註重綠化指標的提高,而沒有從註重山川自然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角度加強綠化水平的提高。
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的原則和理念沒有得到有效落實,部分城市綠地建設註重追求“高端奢華”、裝飾效果、貪洋求洋。綠地建設的實施存在很多盲點和誤區。在綠地布局上,城市中心區綠地嚴重不足。綠化材料:大樹甚至古樹的大規模移植,非地帶性的“高級”外來樹種,豪華的建材和硬質鋪裝,大型假山水景;植物景觀:盲目追求四季常青,大面積花紋色塊和草坪;規劃設計:濫用國外設計,缺乏自身特色和優勢,而垂直綠化、立體綠化、城市荒地綠化、不適宜建設用地綠化等建設滯後。錯誤的原則導致建築綠化不切實際的高價,使城市綠色生態工程成為高能耗、高成本、高維護、低效率的裝修工程。
癥結四:研發不足,人才匱乏
從規劃建設到管理機制、從政策層面到科研技術的研究不夠深入和全面,整個行業的科技水平和含量不高;行業科研力量薄弱,學術骨幹隊伍梯隊建設不完善,真正能領導學術業務的骨幹少;研究經費有限,應用成果少;園林綠化信息化滯後,科技生產力作用不顯著。園林設計和綠化的科研單位大多已經改制,以經營和生產為主,缺乏科研力量和骨幹隊伍。技術力量和發展水平不足,管理手段陳舊,園林綠化信息化管理也比較滯後,難以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實施和生態環境評價的精準管理。科學技術這壹強大的生產力在城市綠化發展中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