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懲治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規定》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處罰規定》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的規定,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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