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的“兩會”上,政協委員宋誌平就建議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6年,引起廣泛討論。雖然女性應該休產假已經成為常識,但是產假的長短卻存在爭議。有人認為,產假太短不利於女性的身心恢復和照顧孩子,而產假太長造成的勞動力流失會使女性在就業市場上面臨更大的歧視。隨著“三孩政策”的出臺,產假、生育津貼和公共育兒很快將成為未來改革的重點。那麽,在制定政策時,產假多長時間最合適呢?
產假:身體和精神恢復到兒童保育
對此,早在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在《保護婦女生育公約》中,就呼籲保護婦女產後6個月的休息權利(ILO,C003:第3條)。《保護婦女生育公約》最新版(2000年)中,主張產假至少應持續14周(約98天),建議有條件的國家可以增加到18周(約128天),同時保證婦女不會因為產假而失去相應的勞動權益(ILO,C65438+)
隨著現代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婦女作為潛在的勞動力儲備力量,已經融入到城市的生產體制中。職業女性既有母親的角色,又有勞動者的角色,這使得女性面臨著照顧和就業的雙重沖突。1949新中國成立後,計劃經濟體制鼓勵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在“企業辦社會”的指導下,城市單位和街道普遍建立了養老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公立幼兒園制度作為勞動力市場的配套制度,優先照顧城鎮職工家庭的子女,並通過調整幼兒園開放時間、取消寒暑假來滿足家長的工作需要。但隨著1980年代市場化改革以來“單位”制的解體,國家迅速退出家庭私人生活,育兒責任回歸家庭。市場化改革後,我國兒童托養公共服務缺失,尤其是0-3歲兒童托養機構幾乎是空白。只有少數中產階級家庭可以轉向市場購買服務,以彌補托兒需求。同時,人口流動使新組成的家庭與原來的親屬關系網分離。以家庭為核心,傳統大家庭的代際支持被削弱。
目前,大多數婦女在分娩時得不到足夠的公共和家庭支持。受“男主外,女主內”、“女人更適合帶孩子”等傳統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大多數女性在生育過程中很難得到配偶的幫助,甚至出現“喪偶育兒”的困境。第三次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顯示,家庭基本上都是照顧3歲以下的孩子,白天由母親照顧的比例為63.2%。雖然我國女性就業率壹直處於較高水平,比如2065年我國18-64歲女性就業率,438+00為71.1%,但是這些現實障礙使得職業女性面臨著如何兼顧工作和家庭的問題。
中國婦女產假政策解讀:1949-2021
我國的產假制度最早形成於民國時期1926,為期6-8周,但在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下並未廣泛實施(李陽,2016)。1935對廣州60位已婚職業女性的調查顯示,只有36位女性回答有產假,產假的天數主要在30-45天(陳,1935)。新中國成立後,195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明確了當時城市女職工的56天產假權利:“女職工和女職工生育,* * *生育前後給予56天假期,產假期間工資照發。”56天產假制度壹直延續到1980年底,1988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女職工產假由56天增加到90天。直到2012,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才再次將我國女性基本產假提高到98天。
我國目前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主要來源於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女職工勞動特別法律規定》和各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首先,我國女性享受98天基本產假。國務院2012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話就多了1個寶寶的產假,這樣就增加了15天的產假。”其次,根據不同省份的規定,每個省份的法定產假可以在基本產假的基礎上增加幾天。比如廣東省的女職工也可以獲得計劃生育獎勵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80天的獎勵假...並在規定的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這意味著廣東省符合條件的女職工法定最低產假為98+80=178天。
但有意思的是,我國不同省份對女性法定產假天數的規定差異很大。有的省份產假長達1年,有的省份產假短至不足兩個月。其中,臺灣省、澳門、香港、北京、江蘇、上海、天津、浙江等城鎮化率較高、經濟發達的地區,產假天數較短,多為三四個月。相比之下,同為經濟發達地區的廣東省,產假政策更長。
除了法定的最低產假,壹些省份還制定了產假延長政策。北京、吉林、重慶、福建四省允許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增加產假1至12個月;海南、陜西、廣西新增哺乳假,允許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給予女職工3至12個月不等的哺乳假;陜西對參加孕前檢查的女職工額外獎勵10天產假;廣東為剖腹產女職工額外提供30天假期。
表1各省女職工產假表
他山之玉:產假應該休多久?
女性應該休產假已經成為壹種* * *知識,但是應該休多久產假還沒有達到壹種* * *知識。生育有利於家庭,有利於國家,但企業承擔了撫養女職工的成本。因此,企業不僅會考慮孕婦面臨的家庭照顧負擔來歧視孕婦,還會考慮未來無子女女員工的成本。產假太長和太短都會對女性的工資、再就業和職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有研究表明,如果女性休產假時間過長,會導致就業市場性別歧視加劇。同時,母親離開職場時間過長對女性人力資本的積累有負面影響,也會降低母親的職位或薪酬,使女性更容易面臨“職場天花板”。中國學者於佳和謝玉(2014)的壹項研究表明,女性每生育壹個孩子,工資會下降7%左右,而且這種負面影響會隨著孩子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另壹方面,如果女性沒有產假或者產假時間太短,就只能被趕出勞動力市場,或者轉向時間更靈活的靈活就業,滿足照顧孩子的需求,但收入不穩定,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德國和英國,個體戶(包括在英國連續就業少於26周的人)不能享受帶薪產假,這也是兩國育齡婦女兼職率高的原因之壹。在意大利,15歲至34歲的女性中有25%從事臨時工作,其中只有少數人能享受帶薪產假,這也是意大利女性生育率低的原因。
有學者研究表明,產假時長要適度,6個月的產假最合適。歐洲壹項關於產假對女性勞動參與影響的研究表明,短期休假(6個月以下)對女性職業生涯影響不大,而享受更長的產假(不少於6個月)對女性尤其是育齡女性的工資有負面影響。9個月的帶薪產假會讓女性收入減少3%。除了產假,有些國家還規定了育兒假,這是父母雙方都可以享受的假期。學者的研究表明,更長的育兒假會降低母親返回工作單位的工資,或者使她們更有可能退出勞動力市場,因為在壹些國家,尤其是壹些重男輕女的國家,育兒假通常是由母親申請的。芬蘭和丹麥的育兒假較短,這些地區的母親勞動力市場參與率高,生育率高;在意大利,產假和育兒假都很長,但是女性的就業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說明產假長對提高女性就業率沒有幫助。
育兒津貼也會對生育婦女的就業產生不同的影響。在育兒假期間提供津貼,更有可能促使母親在1歲時選擇留在家裏陪孩子;在沒有育兒津貼的情況下,母親更有可能提前回到勞動力市場從事兼職工作,以便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照顧孩子的生活需求。在瑞典,產假工資相當於產前工資的90%。由於豐厚的假期津貼,產假期間從事兼職工作的產婦比例不到20%。英國和荷蘭的育齡婦女育兒假是無薪的,她們在育兒假期間從事兼職工作的比例分別為40.4%和60.2%,遠高於瑞典。這意味著,育齡婦女為了家庭收入,不得不在假期兼職,不利於照顧孩子,也會導致母親的地位和收入降低。
哪些人可以享受產假權利?
此外,含糊不清的政策文本往往導致企業和組織擁有產假政策的最終解釋權。例如,北京的產假壹般為1.28天,但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這意味著女職工產假最長可達218天,帶來了企業與組織間隱性的福利差異。
文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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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蒙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