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於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執行。這壹準則體系,較原來的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相比有較大的變化,其中企業合並利潤表列示項目的變化就是其中之壹。
比如,某壹上市公司母公司實現凈利潤100萬元,其持有70%股權的子公司實現凈利潤50萬元。假設該上市公司沒有其他子公司,且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凈利潤的抵銷業務,則,母公司合並凈利潤150萬元(100 + 50),而母公司擁有子公司凈利潤的份額應當為35萬元(50 * 70%),由此,母公司總計實現凈利潤135萬元(100 + 35),該凈利潤應當歸屬於母公司的股東。除此之外,子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的剩余部分15萬元(50 - 35),歸屬子公司其他股東(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少數股東”)所有。
據此,該上市公司合並利潤表相關列示如下:
五、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 150萬元
其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135萬元
少數股東損益 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