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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承擔的公積金是否應該計入職工薪酬?

不正確。根據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住房資金會計核算具體規定的通知》([1992]財預字。100),“自199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意見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事業單位陸續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為了加強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92)財綜字第31號和財政部(92)財綜字第14號《關於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壹、會計科目

(1)在資金來源類別中增加“住房資金收入”總賬賬戶,賬號為1151(2151,31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住房基金的收入。總賬下有上級單位(財政)撥款、租金收入、轉讓維修、管理費、轉讓租金補貼、房屋折舊費、房屋修理費、賣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個二級科目。

(二)在資金運用中增設“住房基金支出”總帳科目,帳號為1251(2251,32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的住房基金支出。在總分類賬下,有購置支出、建房支出、公積金支出、維修管理支出、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二級科目。

(3)在資金來源類別中增加“住房資金余額”總賬科目,賬號為1152(2152,3152)。本科目用於反映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結果。年終,將當年住房基金的收支結余全部轉入住房基金結余賬戶。當本科目年末余額為接收方余額時,列為資金來源;當付款方出現余額時,歸類為資金運用。

(4)在資金來源類別中增加“個人住房資金”總賬賬戶,賬號為“1153(2153,3153)”。有兩個二級科目:“租賃保證金”和“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用於核算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租住公房預付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住房公積金”用於核算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和結余情況。

這門課要因人而設。並定期與銀行核對。

(五)在基金余額類中,增設“繳存公積金”總帳科目。賬號是1353(2353,3353)。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公積金的繳存額。

二、會計處理

(壹)住房基金收入的核算

1.收到上級單位(財政機關)撥付的房租補貼等住房資金,或從城市住房基金中撥付的資金時,住房基金收入——上級單位(財政機關)撥付;收據:銀行存款(全額以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單位原用於自辦住房維修管理的資金轉入住房基金時,記為:住房基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註:預算外支出(業務支出、業務支出)。

3.單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時,應記:住房公積金收入——出售住房收入;收據:銀行存款。

按標準價、成本價和各種優惠價出售住房的,暫不調整單位固定資產賬戶。待國家正式下發後,另行辦理。

4.單位收到其他住房公積金收入時,應記錄:住房公積金收入(根據住房公積金收入具體項目填寫二級明細科目,下同);收款:銀行存款(或付款:預算外支出、結余、收入等。).

5.收到從城市住房基金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資金時,記為:借入款;收據:銀行存款。還款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住房基金支出的核算

1.單位用住房基金購買職工住房時,應支付以下款項:住房基金支出——購房支出;付款方式:銀行存款。

同時:固定資產基金;收據:固定資產。

2 .有住房資金的單位自建住房:

(1)預付工程款時,註意:暫付款——預付基建款;付款方式:銀行存款。

(2)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時,應記為: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註:住房基金支出-建築支出。

同時:固定資產基金;收據:固定資產。

(3)單位用借款購建職工住房,其支出資金通過住房基金支出核算。支出發生時,付下來:住房基金支出——豬鬃支出;付款方式:銀行存款。

單位固定資產增加的,也應登記固定資產賬戶。

4.辦理公積金支出。

(1)按規定標準計算單位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記錄: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註:住房公積金支出-公積金支出。

(2)繳納公積金時:收據:繳存公積金;付款方式:銀行存款。

5.支付房租補貼、自辦房屋維修、管理費等費用時,付下: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體內容分項列示);付款方式:銀行存款(或庫存材料)。

(三)住房基金收支的年終核算。

住房基金收入結轉時,記錄住房基金余額;註:住房公積金收入。

結轉住房公積金支出時,記錄:住房公積金支出;註:住房公積金余額。

(四)核算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資金

1.單位從工資中代扣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全額預算單位:支付:支出-工資;支付:資金存款(或資金限額);收據: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收據:其他存款。

結余預算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收款: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註:業務支出(業務支出)-工資。

2.收到職工繳存的款項時,應記為:個人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收據:庫存現金。

3.單位繳存個人公積金時:回執:繳存公積金;付款方式:銀行存款。返還繳存資金時,交壹張紙條:繳存公積金;收據:銀行存款。

4.清算公積金利息時,記“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收據:繳存公積金。

5.職工使用住房資金或歸還個人住房資金時,應繳納: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註:庫存現金。

根據財政部財會(1993)47號文;(1995)第14號;文件編號(2000)093號文對企業原住房周轉金的會計處理如下:

企業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的資金,分別在“住房周轉金”、“盈余公積——公益金”、“長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業自有住房資金的來源和用途登記在“企業住房資金”備查簿上。(報名內容附後。)

企業取得自辦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付住房資金利息收入和住房流動資金等。

借方:銀行存款

現金

貸款:住房流動資金

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借:住房周轉金(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

應付工資(個人住房公積金)

貸款:銀行存款

住房周轉金不足以支付應由企業負擔的住房公積金的,經有關部門批準,住房公積金可在管理費中列支。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款:住房流動資金

企業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

借:住房周轉金

貸款:應付工資(企業給員工的部分住房補貼)

現金

企業使用住房周轉金支付職工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用於房改的其他費用。

借:住房周轉金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購買職工住房的產權或使用權,按實際支出價格計價。

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

同時借:住房流動資金(應由住房流動資金承擔的部分)

貸款:資本公積金

借:盈余公積-公益金(應由公益金負擔的部分)

貸款: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

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產權,應按出售固定資產核算。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根據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

累計折舊(根據提取的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

出售職工住房固定資產收入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住房出售收入由出售的國有住房支付。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銀行存款

出售國有住房的凈收入(如果發生凈虧損,做相反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住房流動資金

上述出售的職工住房,如果原本是用公益金購買的,也應同時。

借: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按出售資產中公益金支付的價值)

貸款:盈余公積-公益金

出售職工住房使用權,企業收到的銷售收入。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住房流動資金

出售使用權的房屋折舊時,

借:管理費

貸項:累計折舊

企業應將已出售使用權的房屋單獨作為壹種固定資產核算。

出售或出租企業職工自有住房所得。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住房流動資金

企業應將已出售部分產權的職工住房的原值、累計折舊,以及企業職工自有住房的出售和出租情況登記在備查簿上。

企業住房基金具體包括:

企業房屋折舊;房屋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於住房的資金;

借入的住房資金;住房流動資金。

企業住房流動資金來源:

自辦和委托住房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房屋銷售凈收入;

企業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上級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

企業住房流動資金利息;其他住房資金。

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管理。企業為住房安排的支出不得超過住房資金總額。

住房周轉金制度取消後,會計處理

住房周轉金制度取消後,將調整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處理期初未分配利潤。清理後的企業“住房周轉金”賬戶余額,如為借方余額,應作如下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住房流動資金

因此,期初未分配利潤為負,應作分錄。

借:盈余公積-公益金

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

資本積累基金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清理企業“住房周轉金”賬戶余額後,如有貸方余額,應作如下分錄:

借:住房周轉金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