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資格符合以下條件
1、舉辦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本市常駐戶口,並且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專職領導班子成員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熟悉職業教育業務,懂得教學規律,有組織管理能力和事業心。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或中心主任)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三年以上;
3、應配備與培養目標、培訓專業(工種)、在校學員人數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每40名學員配備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各1名),聘任的教師符合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必須有專職的辦學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
4、有相對穩定的能滿足教學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學行政用房、教室、實習場地等(其中理論課教室不少於2間,實習場所能滿足實習工位要求)。租借的教室和教學實習場地均需具有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於2年的契約;
5、應配備與培養目標、培訓人數和開設的專業(工種)相適應的教具、教學實習儀器和設備。通用工種實習工位能滿足壹人壹個工位(以40人壹個班為基準),特殊工種不宜(或無能力)在校內配備的須落實符合教學要求的實習基地;
6、招收住宿生應具備必要的食宿、醫療、衛生以及安全防火等設施和條件。
7、有明確的辦學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組織機構、開設專業(工種)、招生對象、招生範圍、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學校停辦善後處理意見等)和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及相應的教材;
8、有健全的教學行政管理,財務、會計管理,財產管理,學員學籍管理,印章管理,文書檔案管理等制度;
9、應有與建校(中心)相應的建設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並經有關部門註冊驗資;
10、有壹定的規模和培訓能力,機構應具有同時容納80人以上的培訓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