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機構的設置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
《會計法》第二十壹條和《準則》第六條均規定,是否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壹般來說,壹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立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1.單位刻度的大小。壹個單位的大小往往決定了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置,也決定了會計機構的設置。壹般來說,具有壹定規模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或財務)部門、部門、部門、單位、團體等會計機構。,及時組織核算本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
2.簡化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大的單位有必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3.管理要求。有效管理的基礎是及時、準確和全面的信息系統。
壹個單位的管理要求越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就越大,對會計信息系統的要求也就越高,這就決定了本單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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