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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下,如何將以前年度的折舊數字入帳?

在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下,如何將以前年度的折舊數字入帳?

1.如果是前期差錯,應補足差額:

a、化妝時;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款:累計折舊;

b、結轉時;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如果差異是由於改變折舊方法引起的,由於前期沒有錯誤,直接根據差異調整當期損益,不需要調整前期:

借:管理/銷售/制造費用貸:累計折舊

如何彌補往年遺漏的折舊?

由於固定資產的折舊是壹個前期錯誤,重要的前期錯誤應通過追溯重述進行更正,除非確定前期錯誤的累積影響是不可行的。固定資產重要前期差錯的會計處理:

(1)附加折舊: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項:累計折舊

(2)調整應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調整利潤分配的相關數字:

借:盈余公積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以前年度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當期已經收付款項,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企業會計核算中已彌補了以前年度應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的,補充年度不調整企業所得稅,而應在應計提攤銷的當年稅前扣除。未補核算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確定如下: (二)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第五十九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遞延資產,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壹般不得調整:

(壹)國家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拆除部分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的永久性損壞,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調整至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4)按實際價值調整原暫定估價或發現原估價有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采用權責發生制計算,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在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下,如何對以前年度的折舊進行分錄?我們應該從兩個方面考慮這個問題。如果是前期的錯誤,就要按照差額來彌補。如果由於制度的改變而導致折舊方法出現差異,則應根據差異直接調整當期損益。我們必須仔細閱讀並牢記這些內容,以避免在工作中出現不必要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