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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的土地成本可以從進項中扣除嗎?

準確地說,土地出讓金不是可以抵扣的,而是可以通過差額抵扣的。

按照建議計稅方法征稅的老項目和按照征收率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連土地出讓金差額都不能抵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緊稅,很大壹部分應該來自於建築企業開具的建築勞務增值稅專用發票。

土地轉讓的方式是稅率11%,土地使用權證在每個環節收到11%的增值稅,買受人可以在下壹個環節抵扣11%的增值稅。增值稅抵扣是壹個連環戲,在計算房地產企業增值稅時可以行使這種拿地方式。

土地出讓方式是政府將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政府對土地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能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所以采用常規抵扣法以外的差額計稅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壹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土地轉讓時扣除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土地出讓金采用銷項級差稅的方法扣除。但上述土地出讓金差別化扣稅政策僅適用於新建房地產項目。

假設是老的房地產項目,它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不允許扣除土地出讓金。由此可以判斷,新舊房地產項目的計稅差異較大。新項目適用稅率為11%,采用壹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稅額=應納稅額)。

允許抵扣進項稅,土地出讓金成本可以從銷項稅計算中扣除,土地出讓金不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所以如何界定新老項目非常關鍵,因為這關系到每個房企的稅收成本。

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銷售收入與購房款的差額,按照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上海市稅務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