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區別?
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體現了會計準則與所得稅實施條例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2006)》(財稅[2006]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以及其他需要經過較長時期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會計準則規定的資本化利息的範圍是指購建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和存貨,而稅法規定的範圍包括購建超過12個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