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稱是:山西省工程咨詢協會。
英文名縮寫為SAEC。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省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和其他有誌於建設監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建設監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發揮和繁榮山西工程建設監理在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建設廳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山西省太原市建設北路85號山西省建設廳社區大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探索工程建設監理的改革和發展方向,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服務,為企業管理服務;
(二)制定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規章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監理行為,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教育員工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工作,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組織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管理水平;
(四)組織開展全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企業間的橫向經濟合作、技術協作和企業管理、改革、教育、創優的經驗交流活動;
(五)對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執行國家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情況進行業務檢查和評估。協助業務主管部門起草、修訂本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年檢、升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試註冊等工作;
(七)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技術經濟聯系,外出考察,開展對外技術經濟方面的業務和活動;
(八)編輯期刊版本,開展與行業相關的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九)承辦業務主管部門或成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成員必須是具有工程建設監理資質並在本省開展業務的監理企業或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二)支持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工程建設監理領域有壹定影響,能按時交納會費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個人會員是在工程建設監理行業有壹定影響力的人士。如果他們承認協會的章程並按時交納會費,他們可以成為協會的個人成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若無辜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勸告拒不改變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核,省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執行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由通信情況持有。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省建設廳審核,省民政廳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經省建設廳同意,可聘請相關領導擔任名譽會長,了解協會工作,幫助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省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省建設廳批準,省民政廳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協會的動議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省建設廳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省民政部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剩余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3年6月65日+10月65日+6月3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省民政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