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稅費政策
1、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跨國公司(財團)、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國內行業50強企業和上市公司,自納稅年度起,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三年100%、後五年50%的比例,給予獎勵。以上企業在集中區設立地區總部、研發機構、采購中心和產業基地的,實行“壹事壹議”、“壹企壹策”。
2、引進的實到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總部,自納稅年度起,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且年納稅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三年100%的比例給予獎勵。
3、引進的集中區重點鼓勵的汽車、造船、工程機械等裝備制造業和光電、儀器儀表、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具有核心技術的項目、處於產業鏈關鍵環節的項目及總投資3億元以上的國內工商企業或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自納稅年度起,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三年100%、後三年50%的比例給予獎勵。
4、引進的出口加工型企業,按年出口創匯總額占企業主營收入比例計算的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三年100%給予獎勵,後三年按50%給予獎勵。
5、由主導企業引進或在本地培育新辦的配套企業,配套企業自納稅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新增的所得稅、增值稅集中區留成部分,60%獎勵主導企業,40%獎勵配套企業。
6、集中區內企業通過增資擴建項目,自新建項目投產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50%給予獎勵。
7、在集中區內租賃廠房經營的工業企業,自納稅年度起,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的比例給予獎勵。
8、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從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其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的集中區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因上市補交的企業所得稅、土地出讓相關稅費的集中區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9、外省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轉移到集中區內落戶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省轉移到集中區的綜合利用資源企業,凡在資格有效期內生產已認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的,不再重新認定,享受企業所得稅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
10、集中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比照執行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相關政策。
11、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研究院所、研發中心和大學科技園到集中區建立基地,由集中區財政壹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省級的壹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用於基地建設。
12、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50強企業、上市公司、跨國公司(財團)、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總部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額獎勵個人。
13、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50強企業、上市公司、跨國公司(財團)、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總部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至2013年底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所繳納的契稅給予全額獎勵;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屋租金的15%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在企業正常運行滿壹年後兌現,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該企業當年所繳納稅收的集中區留成部分。
14、引進的軟件及服務外包企業,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五年100%、後五年50%的比例給予獎勵,營業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第壹年100%獎勵,後三年50%獎勵。自建、購買、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比照第13條執行。
15、在集中區設立的從事服務外包專業技術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按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的比例給予獎勵。
16、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給予壹次性資金補助;其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房產稅前三年集中區留成部分100%獎勵給企業;其高管人員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額獎勵個人。
17、鼓勵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作為企業壹般風險準備金。高層管理人員,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額獎勵個人。
18、鼓勵設立風險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高層管理人員,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額獎勵個人。
19、引進的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在5000萬元以上、建築面積10000㎡以上的物流園區、道路運輸站場、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和道路臨時占用費,免收征地管理費。
20、對於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物流企業,自納稅年度起,按其所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以上企業用於物流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設備投資,給予壹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其專項直接投資額的10%。
21、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含土地款)在1億元以上的專業市場、1萬㎡以上的商業綜合體和商貿物流中心項目,建成後產權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50%收取;投資企業自營和租賃經營的,自納稅年度起,按其自營和物業租賃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
22、引進的國內外知名商貿企業(含購物中心、百貨店、大型超市、家居建材店、省級以上區域批發總代理),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
23、投資建設三星級以上酒店、建築面積5000㎡以上的連鎖酒店以及建築面積3000㎡以上的大型餐飲項目,建成後產權不分割出售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
24、新建建築面積2000㎡以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後產權不分割出售,且不改變使用性質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
25、被評為三星、四星、五星級酒店,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被認定為四鉆、五鉆、鉑金級的餐飲店,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
26、引進旅遊開發項目的景區開發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自納稅年度起,按其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集中區留成部分,由集中區財政按前三年100%、後三年50%給予獎勵;對新評定為國家3A、4A、5A級旅遊風景區的,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
27、經批準建設的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按投資額給予壹次性補助,對辦學水平上等級的各類學校給予獎勵。
28、投資建設符合衛生準入條件的醫療機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並按投資額給予壹次性補助,晉級為三級甲等專科醫院和三級甲等綜合醫院的,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