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相比,該準則僅規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壹致。
二是對於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采用不同方法確定投資成本,主要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相協調。
第三,重新規範了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適用範圍。
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要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也就是俗稱的“表內權益法”,與我國原來使用的“賬面權益法”完全不同。成本法和權益法適用範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壹致。
四是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