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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行調出即可進行調入。
省內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省內其他城市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打印調轉記錄。
省內調入
從省內其他城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之號起90號內及時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調轉平臺,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當場告知持證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0個工作號(遇節假號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
(壹)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遼寧省調轉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調出之號起超過90號的。
(四)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遼寧省調轉平臺、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均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並開具相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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