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7]10號
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國務院
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精神和
有關規定,企業兼並破產工作已逐步展開,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也出現了壹些
城市和地區違反國發〔1994〕59號文件適用範圍實施企業破產的問題。國務院強調:
國發〔1994〕59號文件中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只適用於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
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名單見附件)範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非
試點城市和地區的國有企業破產,只能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實施,即破產企業財
產處置所得,必須用於按比例清償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只能從當地政府
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非國有企業的破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
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為規範企業破產,鼓勵企業兼並,對國有企業富余職
工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和轉換經營機制,現就
試點城市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組織協調工作。為加強對試
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
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由國家經貿委(組長)、國家體改委、
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土地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並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試點城市企
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協調;制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
業工作計劃》的編制辦法;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核銷呆、
壞帳準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審核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
;指導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區、市協
調小組)的工作;制訂《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全
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協調壹致,重大
問題提交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省、區、市成立由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為組長,有關部門組成,並邀
請省、區、市人大法工委、高級人民法院參加的省、區、市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
是:負責本地區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審核試點城
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制訂本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
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
試點城市成立由市經貿委(組長)、體改委、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債權銀
行分行、勞動局、土地局、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並邀請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參加的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城市
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企業兼並及進入破產程序前、終結後和職工再就業
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本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負責制訂企
業破產預案;組織實施企業兼並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監督、查處、糾正不規範的做
法。
二、《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制訂與審批
各試點城市協調小組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主要債權銀行意見的基礎上,
提出兼並、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中央、省屬企業要由主管部門商國家經貿委及地方
經貿委後提出),按照下達的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制訂本市《企業兼
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各債權銀行總行派人或總行授權當地分行參加計
劃編制,財政部門、銀行要對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擬核銷的銀行呆、壞帳準
備金進行審核。
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每年編制壹次。試點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將下壹年度本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報省、區協
調小組;由省、區協調小組審核匯總後,在12月底以前報全國領導小組。全國領導
小組在審核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基礎上,統籌研
究制訂當年《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
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壹般應於2月底以前下達。《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
作計劃》下達後,由全國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各試點
城市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落實。
各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批準下達後,在執行中不
得突破經過批準的計劃規模,需要在計劃規模內進行調整的,由省、區、市協調小
組審核並匯總後,報全國領導小組審定。
各省、區、市和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每季度要向全國領導小組報告壹次企業兼並
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每季度要向國務院國有企
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壹次呆、壞帳準備金核銷情況。
三、企業破產預案的制訂
各試點城市要依據《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由擬破產企
業主管部門負責向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提供制訂企業破產預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內容
包括:企業概況,會計報表及虧損情況說明,債權、債務狀況,資產處置方案,職
工安置渠道及費用標準,擬核銷呆、壞帳準備金數額等。
試點城市協調小組制訂企業破產預案後,方可進入破產程序,並報省、區、市
協調小組備案。主要債權銀行對企業破產預案有異議的,須提請省、區、市協調小
組決定,同時將情況報全國領導小組備案。經省、區、市協調小組協調仍不能形成
決議的,報全國領導小組決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及破產財產處置
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由破產清算組委托具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
部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其中,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
格評估的,須由具有土地估價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確認評估結果後,並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資產評估及地價評估要努力降低評估
費用,不得重復收取評估費用。凡確認有誤的,須承擔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
方式為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轉讓價格由市場確定。
五、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廣上海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經驗,結合勞動就業、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當地的具體情況,從上到下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
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
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職工安置費壹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
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
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壹次性付給安置費,標
準不高於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
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費、醫療費由
所在試點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
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
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具體支付辦法
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6〕2
26號)執行。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職工的費用後,其剩余部分按照《破產法》
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務。
六、簡化呆、壞帳核銷手續
因實施《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而形成的銀行貸款本金、
利息損失需核銷呆、壞帳準備金的,由各債權銀行總行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
銀行法》和有關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用於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銀行
呆、壞帳準備金總規模內審批並核銷。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關於國家
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財商字232號)執行。
要簡化銀行呆、壞帳準備金的核銷手續。具體操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
同各債權銀行總行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提出,經全國領導小組批準,
在本通知發布後2個月內下發。
七、破產責任的追究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破產
原因和責任進行調查和審計,依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負責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情節嚴重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也要追究責任。對利
用企業破產逃廢債務的,壹經查實,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於企業被宣告破產後,
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不變,仍在原場地繼續生產的,要堅決制止並予以糾正。
八、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規範企業破產
國發〔1994〕59號文件及本通知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適用於試點城市
市區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和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內的市屬以上(含市屬)國有工業企
業,不包括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
有工業企業擅自使用試點城市有關破產法規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糾正,由政府有關
部門采取善後措施。對因越權超範圍使用有關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帳損失
不予核銷,該損失由銀行在其上繳當地的營業稅中抵扣,處理結果報全國領導小組。
只有破產企業真正做到停產關閉(取消法人資格)、土地使用權及企業財產被拍
賣變現、職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方可按照國發〔19
94〕59號文件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從銀行提取的呆、壞帳準備金中核銷。
九、加大鼓勵企業兼並的政策力度
國家鼓勵優勢企業兼並困難企業,兼並企業要全部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債務並負
責人員安置,不能搞“假破產、真逃債”的“整體接收”或“整體收購”方式。被
兼並企業的富余職工也要實行下崗分流,下崗職工進入兼並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
兼並企業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全部債務,其中銀行債務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
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持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並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
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1995〕130號)的有關規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還本的優惠。優勢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兼並連續3
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準,可免除被兼並企業原欠貸款利息;被兼並企業原欠貸
款本金分5年還清,如5年內還本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和計
劃還款期內,對被兼並企業原貸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約定計劃還款部分,恢復計息。
對免除利息造成的損失,在銀行提取的壞帳準備金中核銷,壞帳準備金不足,可用
呆帳準備金核銷。
有關企業兼並政策的適用範圍可以擴大到:試點城市內國有內貿、外貿、建築
和安裝企業;兼並和被兼並企業有壹方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大中型重點企業或被兼並
方屬於試點城市的企業。對缺乏兼並條件而又需要進行兼並的企業,須由省、區、
市協調小組報全國領導小組審批。
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不適用此項規定。
十、以產定人,下崗分流,適當減免貸款利息,緩解企業困難
對那些產品有市場、企業經營管理比較好,但債務負擔較重,又缺乏兼並破產
條件的虧損企業,也要列入《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采取在壹定
期限內不同程度減免銀行貸款利息,實施再就業工程的辦法,緩解企業困難。
要把以產定人,富余職工下崗分流作為緩解企業困難的基本做法,把實施再就
業工程與緩解企業困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富余職工下崗後,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
心,領取基本生活費,通過再就業培訓,幫助下崗職工逐步重新就業。
對壹些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確無支付職工工資能力的企業,按照《中***中央辦
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解決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
996〕29號)規定,經當地政府主管機構核定,實行地方財政貼息、企業主管部
門調劑壹部分資金、銀行提供壹部分工資性貸款的“三家擡”辦法解決職工的基本
生活費。
除上述規定外,有關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律適用問題,按照《破產法》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註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
號)執行。
有關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政策方面的實施細則,各有關部門提出後壹律
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下發。
附件: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
1997年3月2日
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111個)
上海 天津 齊齊哈爾 哈爾濱 長春 沈陽 唐山 太原 青島 淄博 常州 蚌
埠 武漢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慶 寶雞 北京 石家莊 呼和浩特 大連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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