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二十壹條: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後的金額。
報廢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產成品(或庫存商品)
領導審批後入帳:
如果正常報廢
借:管理費用--產品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如果屬於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非正常損失,要到主管稅務局審批,審批後,可以稅前扣除。
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款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2、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或毀損,按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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