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
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視同銷售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視同銷售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視同銷售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