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實施辦法》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在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資料,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並憑查詢許可證證明;對在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的查詢,按照《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關於查詢被檢查單位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行發〔2000〕39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