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
財會〔2017〕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