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對個人做假賬的單位,要追究以下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1.直接責任人:即違法行為的傳遞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或財務總監;
2.直接責任人:即違法行為的管理者,通常是單位的會計。
單位為個人做假賬,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舉報:
1.向單位領導匯報:可以向單位領導匯報此事,說明情況,提供證據。如果領導對此事置之不理或態度不當,可以考慮向更高壹級領導反映;
2.向相關部門舉報:可以向稅務機關、工商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舉報此事,並提供相關證據,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3.向媒體曝光:可以將此事向媒體曝光,讓更多人知道,督促相關部門采取行動。
綜上所述,無論妳如何舉報,都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保證舉報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此外,舉報人也要註意保護自己的隱私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